2011年10月7日 星期五

公立醫院及診所費用減免機制



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新界屯門青松觀路
屯門醫院特別座地下--2468 5330
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
下午五時十五分
午膳時間:下午一時至二時
星期六:上午九時至正午十二時


公立醫院及診所費用減免機制


(申請簡介)





在公立醫院及診所收費架構重整後,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會貫徹政府的基本理念,即是不會有市民因經濟原因而得不到適當的醫療照顧。因此,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的病人,只要出示特別向綜援受助人發出的有效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可以繼續獲豁免公營醫療服務的收費。此外,為保障沒有領取綜援的三類人士:低收入人士、長期病患者及貧困年長病人,政府已經制訂措施加強現行的醫療費用減免機制,以免他們承受沉重的經濟負擔。

在加強現行的減免機制時,政府是基於以下的原則:(1) 公帑應集中資助弱勢社群,以及那些對病人構成沉重經濟負擔的服務;(2) 在評定病人是否符合資格獲減免公共醫療費用時,設定一套客觀而具透明度的準則;同時須考慮經濟和非經濟的因素;(3) 經加強後的機制應利便市民使用,而同時維持所需的行政和營運費用在現時的低水平。

非綜援受助人如因經濟困難未能負擔醫療服務收費,可向各公立醫院和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申請減免繳費。醫務社會工作者(下稱「醫務社工」及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社工(下稱「社署家庭服務社工」)會處理有關申請,並會以家庭為基礎作出資格評估,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患病所引致的經濟、社會和醫療情況。


經濟準則

只要同時符合下列兩項經濟準則,可以根據加強後的機制申請醫療費用減免(如果未符合經濟因素,也可以向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提供其他考慮因素):










    (a)病人的每月家庭入息,不超過適用於其家庭人數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75%;以及
    (b)病人的家庭資產值低於適用於其家庭人數的指定上限。至於病人家庭所擁有的自住物業則不計算入這項資產值內。此外,由於大部分長者已不再賺取任何收入,而且需倚賴個人積蓄生活,有長者成員的家庭資產限額將較沒有長者成員的家庭為高。










































按家庭人數釐定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
二零一一年第二季
家庭人數

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

家庭住戶每月
入息中位數的75%
家庭住戶每月
入息中位數的50%
1$7,000$5,250$3,500
2$14,600$10,950$7,300
3$20,000$15,000$10,000
4$25,800$19,350$12,900
5$32,300$24,225$16,150
6或以上$38,600$28,950$19,300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綜合住戶統計調查







































獲減免醫療費用家庭的資產上限
家庭人數


資產上限(沒有長者成員)

資產上限
(有1位長者成員)
資產上限
(有2位長者成員)
1$30,000$150,000-
2$60,000$180,000$300,000
3$90,000$210,000$330,000
4$120,000$240,000$360,000
5$150,000$270,000$390,000
註:病人家庭如有長者(即年齡不少於65歲),資產限額可因應每名長者而獲提升120,000元。
如病人的家庭入息不超過適用於其家庭人數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50%,並符合資產限額資格,則一般可獲考慮全數減免醫療服務收費。



非經濟因素

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除了根據病人每月家庭收入和資產值去評估經濟情況外,會同時考慮各項非經濟因素,例如:



















    (a)病人的臨床情況(根據病人使用各項公營醫護服務的頻密程度和病情嚴重性來界定);
    (b)病人是否殘疾人士、須供養子女的單親家長,或其他弱勢社群人士;
    (c)減免收費能否促使和幫助病人解決家庭問題;
    (d)病人是否需付任何特別開支,令其難以支付公共醫療費用;或
    (e)其他社會因素。
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考慮上述非經濟因素時會確保經常使用公共醫療服務的長者和長期病患者,如有需要時也會得到醫療費用的減免。由於各類社會因素不能盡列,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將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減免醫療服務收費的準則及指引將會定期檢討,以確保需要的病人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


減免有效期

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經評估後批准的收費減免會分為只限生效一次, 或在某段期間內有效。如屬後者,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可視乎病人的實際需要和情況,酌情決定這段有效期的長度(最長為十二個月)。為方便需經常到專科門診覆診的長期病患者,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也會因應個別病人的情況,預先審批專科門診費用的減免。此外,為了更方便已獲醫療費用減免的病人,醫務社工所簽發的減免證明書不單適用於病人留院、求診或獲發減免證明書的公立醫院/診所,同時亦適用於屬醫管局及衛生署提供同一服務的其他醫院/診所,包括住院服務、門診服務及社康服務等。


申請減免醫療費用的方法

病人若因經濟困難,未能繳付應繳的醫療款項而需要申請醫療費用減免,可於辦公時間內,帶同下列文件 (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前往公立醫院/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所住地區的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或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以便進行有關的評估。

(a) 病人及家庭成員的同住證明

  • 公屋租約
(b) 病人及同住家人的收入證明

  • 受僱人士:



    • 銀行戶口簿及/或月結單 (顯示最近結餘及最少六個月內的提存賬目紀錄)、薪俸結算書、報稅表、僱主發出的入息證明、強積金供款紀錄或其他收入的文件證明


  • 自僱人士:



    • 報稅表、收入聲明或其他有關收入的證明文件。
(c) 病人及家庭成員的資產證明

  • 所有個人及聯名銀行戶口,包括儲蓄、定期存款、外幣存款、投資、股票及證券戶口、支票戶口及綜合戶口等的銀行戶口簿/月結單 (顯示最近結餘及最少六個月內的提存賬目紀錄) 等

  • 含有投資或儲蓄成份保單的證明文件 (例如: 投資連繫的保險計劃,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及紅利)

  • 擁有的股份、股票、基金、債券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證明文件

  • 物業擁有權證明 (包括在香港、內地及海外)等
(d) 病人及家庭成員的主要支出證明

  • 按揭月結單、租金收據、支出紀錄、醫療單據紀錄等。

    注意:


  1. 家庭成員意指與病人居於同一住所的人士,例如病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子女等。

  2. 以上所列之文件僅供參考,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可視乎個別申請的情況而要求提供其他文件,及/或在有需要時,聯絡病人的家人或有關人士澄清和核實資料。

  3. 醫療費用減免機制是為貧困的病人而設。病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提供完整、準確、適時及真確的資料予醫院管理局/社會福利署。醫院管理局設有覆核機制,會就已批核之醫療費用減免申請個案作定期覆核,以確立有關申請所提供的資料之準確性。

已批核個案之覆核機制

申請醫療費用減免時,申請人必須向醫務社工/社署家庭服務社工提供完整、準確、真確及適時的資料,以供評估和核對。為了確保醫療費用援助制度健全及防止被濫用,醫院管理局於2007年3月成立覆核組(減免申請) (2008年改稱醫療費用減免組),負責:

  • 預防和偵查醫療費用減免及撒瑪利亞基金的詐騙和濫用
  • 對干犯與詐騙有關罪行的嫌疑人士採取恰當行動
為達致上述目標,醫院管理局於總辦事處及各醫院聯網設立的覆核機制會:

  • 就懷疑詐騙醫療費用減免或撒瑪利亞基金的個案進行深入調查
  • 定期隨機抽查已批核的個案
  • 對有高風險出現詐騙及濫用的個案加以覆核
  • 與醫院管理局內部、政府部門、銀行、僱主及其他人士作資料核對





申請減費重誠信

醫療費用減免及撒瑪利亞基金乃為貧困病人而設。醫院管理局設立的覆核組會定期覆查已批核的個案。申請人必須提供完整、準確、真確及適時的資料,並在取得經濟援助的有效期間,向醫院管理局/社會福利署呈報申請表內的任何資料更改。


切勿以身試法

騙取醫療費用減免乃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病人喪失資格外,病人/申請人/病人家庭成員可因觸犯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而被起訴。任何觸犯盜竊罪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被判入獄十年


醫院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
(內文中 "按家庭人數釐定的家庭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 於二○一一年九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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